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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自行车强制性3C认证执行新版规则细则通知

电动自行车3C认证执行新版认证细则通知:
      2021年6月23日认监委发布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》(CNCA-C11-16:2021)(以下简称新版规则),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,替代此前发布的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》(CNCA-C11-16:2018)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(CQC)按要求制定了CQC-C1116-2021《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》,替代CQC-C1116-2018《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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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将执行新版实施规则/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:
1、 新申请的要求
自2021年7月1日起,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,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。
 
2、 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
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,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、产品变更、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。
 
3、 电动自行车3C认证联系方式
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CQC产品认证三部开始受理新版规则的认证申请,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,具体事宜请与贝斯通检测联络!
 
电动自行车3C认证范围:
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脚踏骑行能力, 能实现电助动或/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。
 
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、技术、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,应以市场监管总局(认监委)发布的公告为准。
 
依据标准:GB 17761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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